掛牌轉讓公告內容
表一 轉讓標的簡況 |
轉讓標的 基本情況 |
標的名稱 |
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倉煤業(yè)等4筆債權本金轉讓 |
項目編號 |
T2024ZQZR0002 |
掛牌價格 |
1075.8萬元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掛牌期滿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同意按10個工作日為周期延期,最長至評估報告有效期止 |
表二 轉讓方簡況 |
轉 讓 方 基 本 情 況 |
轉讓方名稱 |
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128號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園5樓501室 |
企業(yè)單位填寫 |
行政事業(yè)單位填寫 |
注冊號 |
916300007105860692 |
單位性質 |
/ |
所屬行業(yè) |
其他服務業(yè) |
預算形式 |
/ |
企業(yè)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
事業(yè)單位 法人證號 |
/ |
注冊資本(萬元) |
875300 |
主管部門 |
/ |
法定代表人 |
李興財 |
主要負責人 |
/ |
產權轉讓行為內部決策和批準情況 |
單位內部決策文件 |
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2024(44-5) |
批準的監(jiān)管機構 |
/ |
批準文號 |
/ |
項目概況 |
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江倉煤業(yè)等4項合法債權本金,合計144,081,974.76元,經(jīng)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評估價值為10,758,000.00元,掛牌價格10,758,000.00元。債權具體情況詳見表三。 |
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
一、風險提示: 1.受讓方受讓債權后,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限制,導致受讓方能夠行使的標的債權數(shù)額可能小于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列明的標的債權數(shù)額。 2.債務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 3.債務人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注銷、被撤銷、被關閉、被吊銷、未成立、歇業(yè)、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xù)性瑕疵的情形; 4.轉讓標的可能存在已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相關的法定期間、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滅或不能被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 5.若涉訴,轉讓標的可能存在敗訴、不能變更訴訟主體、執(zhí)行主體等訴訟風險; 6.原債權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7.除前述各項已經(jīng)披露的事項外,可能已經(jīng)存在或將要發(fā)生對轉讓標的的價值或對受讓方取得、占有、享有、經(jīng)營、處置或行使其對轉讓標的的權利有不利影響的其他瑕疵、潛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8.青海江倉煤業(yè)有限公司債權系債權轉讓后由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該筆債權存在無法有效實現(xiàn)債權的風險。 二、本次信息發(fā)布是轉讓方真實意愿表示,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完成轉讓事項的內部決策、轉讓行為、交易條件設置的報批等相關前置手續(xù), 自愿對本次委托及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諾將在長沙聯(lián)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結果。提供的信息最終以資料所記載的內容為準,相關標的物信息以實物現(xiàn)狀為準。對于轉讓權利和標的資產的瑕疵情況,意向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并作出決定,自行承擔一切風險。 |
注:如為多個轉讓方聯(lián)合轉讓的,應分別填寫本表。 |
表三 轉讓標的明細清單-債權 |
2024年10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 單位:人民幣元 |
序號 |
債務人名稱 |
本金 |
評估價值 |
掛牌價格 |
擔保方式 |
其中 |
保證情況 |
質押情況 |
抵押情況 |
備注 |
1 |
剛察東明實業(yè)有限公司 |
16,356,182.40 |
0 |
1,075,800.00 |
保證 |
青海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 保證 |
無 |
無 |
/ |
2 |
興??h紫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29,429,902.00 |
0 |
無 |
無 |
無 |
無 |
/ |
3 |
民和天利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55,340,545.26 |
1,075,800.00 |
無 |
無 |
無 |
無 |
/ |
4 |
青海江倉煤業(yè)有限公司 |
42,955,345.10 |
0 |
無 |
無 |
無 |
無 |
/ |
共計 |
144,081,974.76 |
1,075,800.00 |
1,075,800.00 |
/ |
/ |
/ |
/ |
/ |
表四 交易條件及受讓方資格要求、交易方式 |
交 易 條 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或×) |
1.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后在掛牌截止日當天16:00之前(以到賬時間為準)應支付交易保證金1,075,800.00 元到長沙聯(lián)交所的指定賬戶(保證金指定賬戶:長沙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賬號:810000072853000006;開戶行:長沙銀行金政支行)。若債權轉讓成交,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后,則交易保證金可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競價未成功的意向受讓方支付的保證金在競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2.采取網(wǎng)絡報價的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競價成功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債權轉讓價款的組成部分。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xiàn)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1)意向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2)未參加后續(xù)競價程序的; (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5)若發(fā)現(xiàn)意向受讓方提供文件、材料復印件與原件不一致,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和隱瞞的情形; 3.受讓方已完成受讓申請的內部決策及審批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行履行受讓相關申報手續(xù),不得以未履行完畢相關申報,拒絕履行合同。 4.意向受讓方自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在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交易價款轉至長沙聯(lián)交所的資金結算帳戶。如受讓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絕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債權轉讓合同》的,則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務費后作為向轉讓方支付的違約金。同時應承擔一切可能存在的風險,不得以權利部分不能實現(xiàn)或全部不能實現(xiàn)等要求轉讓方返還部分或全部價款;同時,不得向產權交易所(包括分支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任何形式的權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財產、實物資產)。 5.意向受讓方在競買標的時,應保證以不低于標的掛牌價報價(其他競買人已報價或有更高報價的,本項保證失效)。否則,競買人報名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務費后作為向轉讓方支付的違約金。 6.本項目公告期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繳納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審計報告及該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jù)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債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7.受讓方知悉轉讓方已經(jīng)披露轉讓標的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已充分了解標的的瑕疵和風險,同意以標的現(xiàn)狀進行受讓,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讓方不得因該等風險向轉讓方主張任何權利,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物狀況為由退回標的資產。 8. 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報名,意向受讓方(競買人)提供虛假資料取得最終受讓資格的,轉讓方有權不予退還競買人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及取消競買人的受讓資格。競買人報名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務費后作為轉讓方支付的違約金。 |
對 受 讓 方 的 要 求 和 資 格 條 件 |
1.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為企業(yè)法人的,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效存續(xù)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資金來源合法合規(guī),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該資產。 |
交 易 方 式 |
網(wǎng)絡競價 |
項目聯(lián)系人 |
伍先生 |
電話 |
0731-82710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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